河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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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8 发布来源:河南日报 浏览次数: |
(2019年12月27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9年12月31日省委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第三条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以下简称“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把扛稳粮食安全重任作为政治责任,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机衔接,走共同富裕道路。
第四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审议和视察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把强县和富民统一起来、把改革和发展结合起来、把城镇和乡村贯通起来,扎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乡村振兴中实现农业强省目标,奋力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三农”篇章。
第五条全省农村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农村改革发展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二)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优先考虑“三农”干部配备,优先满足“三农”发展要素配置,优先保障“三农”资金投入,优先安排农村公共服务;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切实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夯实党的农村政策基石;
(五)坚持教育引导农民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把农民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筑牢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六)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循序渐进,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
第七条省委领导全省农村工作,应当定期研究农村工作,定期听取农村工作汇报,决策农村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召开农村工作会议,根据中央决策和形势任务研究部署农村工作,制定出台农村工作政策举措,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八条省委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省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定期分析农村经济社会形势,研究协调“三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省委关于农村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省委、省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农村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任务,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农村工作合力。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九条省辖市党委、济源示范区党工委应当把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
第十条县(市、区)党委处于党的农村工作前沿阵地,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用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省市党委关于农村工作的要求和决策部署。县委书记是乡村振兴“一线总指挥”,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统筹谋划,狠抓工作落实。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市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同级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县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其成员由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工作。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应当完善农村工作领导决策机制,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用,注重发挥智库和专业研究机构作用,鼓励政、银、企、校等多方主体开展联合研究,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第三章重点任务
第十四条全面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大力加强农村党的建设,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坚持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体推动,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农业强省。
第十五条坚持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三农”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和推进,加快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奋力推进乡村振兴的河南实践,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扛稳粮食安全重任。把确保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供给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首要任务,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严守耕地红线,打造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核心区,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展现新担当新作为。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大力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持续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做好粮食市场和流通的文章。加强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建设现代气象为农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住粮食这个核心竞争力,坚持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着力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加快建设粮食经济强省,实现粮食安全和现代高效农业相统一。以“四优四化”为重点,加快高效种养业转型升级,推动布局区域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发展产业化。推动绿色食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入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加快构建国家、省、市、县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体系。
第十八条树牢绿色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生产、生活、生态协调发展。提速国土绿化,建设森林河南,实现山区森林化、平原林网化、城市园林化、乡村林果化、廊道林荫化、庭院花园化。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建设沿黄和黄河故道生态廊道、湿地公园群,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开展“四水同治”,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系统修复、水环境综合治理、水灾害科学防治。落实河长制、湖长制,严格乡村河湖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理。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推行农业清洁生产,推进畜禽粪污、秸秆、农膜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大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创建“四美乡村”“五美庭院”“美丽小镇”,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十九条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结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编制,推进基础设施布局向农村倾斜,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编制实施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重点抓好农村交通运输、农田水利、农村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乡村物流建设,逐步建立全域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服务网络。实施数字乡村战略,推进重要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全面推进信息进村入户、依托“互联网+”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第二十条夯实乡村治理根基。坚持改进作风和增强党性相结合、为群众办实事和提高群众工作能力相结合、抓发展和抓党建相结合,进一步建强基层组织、夯实基础工作、提升基本能力,推动基层基础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加强村党组织对群团组织的领导。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持续深化“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丰富基层民主协商形式,保证农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弘扬焦裕禄精神、红旗渠精神、愚公移山精神、大别山精神,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深入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持续推进移风易俗,培育宣传农村先进典型。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开展法治乡镇、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用好深化改革法宝。聚焦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农民和集体的关系、农民和市民的关系,推动人才、土地、资本等要素在城乡间双向流动和平等交换,激活乡村振兴内生活力。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发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金融创新,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特色主导产业,规范引导小城镇、特色小镇和中心村发展,建设一批践行县域治理“三起来”示范县。
第二十二条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全面排查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脱贫攻坚期内脱贫的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相关政策保持一段时间,做到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巩固提升脱贫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加强规划对接、政策对接、产业对接、机制对接,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第四章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委应当把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作为基本要求,加强农村工作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懂“三农”、会抓“三农”,分管负责人应当成为抓“三农”的行家里手。加强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管理、使用,健全培养锻炼制度,选派优秀干部到县乡挂职任职、到村担任第一书记,把到农村一线工作锻炼、干事创业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注重提拔使用实绩优秀的农村工作干部。农村工作干部应当增强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认真倾听农民群众呼声,不断增进与农民群众的感情。倡树“五比五不比”工作导向,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向农村基层一线流动,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人才培训机制,形成机构完整、职能完善、制度完备的专业化培训体系。坚持政策推动、乡情感动、项目带动,大力引导和支持返乡创业。广泛开展基层农技人员培训等,重点加强县域科技特派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等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和定向委托培训制度。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培育计划。推进“法律明白人”工程。全面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技术推广队伍和宣传文化队伍建设。健全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机制,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造就更多乡土人才。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应当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和力量,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积极作用,支持引导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振兴。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改革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推动作用。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与时俱进推动“三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投入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快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领域。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加快构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健全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激励约束,确保“三农”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实现普惠性涉农贷款增速总体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科技教育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引领作用。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强化创新驱动发展,培育一批农业战略科技创新力量,推动生物种业、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自主创新,打造产学研深度融合平台,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先进实用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应用。建立健全农业科研成果产权制度,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完善人才评价和流动保障机制,落实兼职兼薪、成果权益分配政策。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乡村规划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导向作用。把加强规划管理作为乡村振兴的基础性工作,坚持规划先行,加强各类规划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推动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科学有序推进乡村建设发展。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法治对农业农村发展的保障作用。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自觉运用法治方式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提高党委领导农村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大农村普法力度,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引导农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基层延伸,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考核监督
第三十一条健全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考核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二条各省辖市党委和政府、济源示范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市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实行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将抓好农村工作特别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贫困县精准脱贫成效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由上级党委统筹安排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应当约谈下级党委,本级党委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各涉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农村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职责,贴近基层服务农民群众,不得将部门职责转嫁给农村基层组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三十六条各级党委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作为、勇于改革创新、乐于奉献为民,按照规定表彰和奖励在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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